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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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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
「滕法案例」擅自驾驶他人租赁车辆造成车辆损毁,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?

未经许可驾驶他人(tārén)车辆引发事故 侵权人与租车(zūchē)人私下和解 车主(chēzhǔ)权益“一笔勾销”了? 原告曹某系某品牌车辆(chēliàng)所有权人。2022年10月,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委托其管理并运营案涉车辆。后(hòu)某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姜某(jiāngmǒu)使用。2023年12月9日(rì),被告(bèigào)徐某(xúmǒu)未征得姜某同意,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致车辆损毁,后弃(hòuqì)车逃逸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(rèndìng)书,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。同年12月16日,被告徐某与姜某协商达成和解,一次性赔付车款17000元。原告曹某得知车辆损毁后,多次与徐某协商,徐某以自己已与姜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不愿(bùyuàn)承担侵权责任。曹某诉至法院,要求徐某赔偿维修费80500元及鉴定费4500元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(rén)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,“未经允许驾驶他人(tārén)机动车,发生(fāshēng)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(chéngdān)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被告徐某(mǒu)(mǒu)未取得(qǔde)车辆租用人姜某的同意,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引发事故,且负事故全部责任。针对徐某提出的“曹某应向(xiàng)姜某主张权利”的抗辩(kàngbiàn),法院认为,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(sǔnhàipéicháng)纠纷,曹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有权要求侵权人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徐某辩称其驾驶行为系受姜某指派,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,法院对此不予采信。徐某驾驶案涉车辆并未征得管理人姜某同意,姜某无过错(wúguòcuò),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曹某亦无过错,故对损害结果(jiéguǒ)的发生,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。 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,依据枣庄市某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,法院确认(quèrèn)车辆维修费为80500元,曹某支出的4500元鉴定费(jiàndìngfèi)亦属合理必要费用,依法予以支持。上述损失共计85000元,由被告徐某(xúmǒu)承担。对于徐某主张其已(yǐ)与姜某达成和解并支付17000元和解款(jièkuǎn)项,经查,姜某并非(bìngfēi)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且无证据证明曹某收到和解款17000元。对上述款项,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。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曹某赔偿车辆维修费80500元、鉴定费4500元。该判决现已(xiànyǐ)生效(shēngxiào)。 1.侵权责任与(yǔ)合同责任不可混淆 侵权(qīnquán)人与车辆租用(zūyòng)人之间的和解协议(xiéyì)属于合同法律关系,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。车辆所有权人并非合同当事人,未明示接受协议约束,亦未从中获得利益让渡,故该协议对其无法律约束力。侵权人主张“已向(xiàng)租用人赔偿”的抗辩,混淆了两种责任的性质。侵权责任因(yīn)侵权行为直接产生,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,不(bù)因侵权人与他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。 2.赔偿范围的(de)确定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所有权人主张的损失应以车辆维修费用、合理贬值损失等(děng)直接财产损害为依据,并(bìng)提供相关鉴定报告、票据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。 3.司法价值导向:物权保护与(yǔ)诚信原则的平衡 支持所有权人向侵权人直接(zhíjiē)求偿,既是对物权绝对性的维护,亦是对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否定(fǒudìng)评价。若允许侵权人以与第三(dìsān)人的和解协议对抗(duìkàng)所有权人,将(jiāng)损害社会财产秩序。本案判决通过严格区分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,明确物权保护的优先性,彰显了司法对“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害”这一基本价值的坚守。 (大众(dàzhòng)新闻记者 孟令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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